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
1.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党支部的领导下,是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,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。
2.教职工代表大会应按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的要求,始终抓住“与时俱进”这个关键,认真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国家的法令、法规,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、决定、决议和指令,在党支部的领导下,正确处理国家、党支部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,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,协调中心内部矛盾,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,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,为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,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。
3.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,其决议,决定和重要议案,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。
4.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,报党支部审查批准产生。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代表名额根据学校教职工总数确定合理比例,代表应包括党政团在内的各类人员,代表名额的分配要体现教师为主,代表名额占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/3,其分配体现教师为主,具有群众性和代表性,教师一般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%。
5.在一般情况下,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,每学期召开一二次,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,遇有重大事项,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,可以召开临时会议。
6.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,经党支部审查同意,由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。主席团一般5~9
人,主持召开本届教代会的大会。
7.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五项职权:
(1)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,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、工作计划,改革方案、财务预决算,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(2)讨论岗位责任制方案,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,并提出意见。
(3)讨论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方案、课时津贴标准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,并提出意见。
(4)监督学校各级领导,定期民主评议干部。
(5)收集、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,提请(并监督)有关部门研究办理。
8.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、决定,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。
9.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,维护校长的权威。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,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,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,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。